刘某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作者:小编
更新时间: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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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刘某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1011号
【指控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简要案情】
董某华、刘某军、赵某国、王某伙同张某庆等人,于2012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在XX(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甲40号21XX大厦A座3层的经营地等地,向社会公开宣传购买“XX公司”发行的“财富人生基金”等理财产品,可以获得高额利息、期满返还本金,与集资参与人王某惠等400余人签订“XX投资基金协议”等,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
【主要辩点】
- 被告人刘某军系涉案公司的业务员,系从犯,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 被告人刘某军系自动归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 被告人刘某军明确表示认罪认罚,且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被告人刘某军在侦查阶段已经超额退还全部违法所得60万。
- 被告人刘某军没有前科劣迹,现实表现良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点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难点主要吸收奖金金额和参与程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普遍存在本人吸收金额、他人挂单金额等情形,辩护人应当厘清案件事实,尽可能的从审计报告、证据、法庭发问等环节,发现问题,查明案件事实,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