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二审案
作者:小编
更新时间: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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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尹某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二审案
【案 号】
(2020)京刑终77号
【指控罪名】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
【简要案情】
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林某彬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吸收股东、招收业务人员的方式,逐步形成了以林某彬为核心,被告人增某、韩某军、万某春及律师李某杰等人为成员的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公证员王某、李某林等人的帮助,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为名,诱骗被害人在公证处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售房委托、抵押解押委托公证,恶意制造违约事项,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房产擅自过户至该组织控制之下。后林某彬犯罪组织及谭某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房产,通过向第三人出售或采用虚假诉讼等方式,将骗取的房屋处置变现,并将所得用于犯罪组织发展、成员分红和提成。犯罪对象大多数为老年人,共骗取68名被害人70套房屋,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1.78亿余元。
【主要辩点】
-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尹继伟的行为不构成参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原审认定上诉人尹继伟构成诈骗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尹继伟构成寻衅滋事罪错误。
- 辩护人认为,本案辨认笔录不具有客观性,不具有证明力,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 因尹继伟具有自首、从犯的法定量刑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小结】
本案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重大问题,部分案件事实没有证据或证据单一,但由于属于专案,辩护律师意见根本得到不到重视,未来本案必定会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