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作者:小编
更新时间: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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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1191号
【指控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简要案情】
2017年4月至2019年9月间,王某驾驶出租车在北京市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等城市主干道,机场高速公路及医院、机场、火车站、公交枢纽站附近等路段,与包括载客公交车在内的社会车辆发生剐蹭、追尾等交通事故共计93起,并向对方索要修车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后于2019年9月1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建议量刑8年以上。
【主要辩点】
- 指控的交通事故责任均认定被告人无责;
- 指控赔偿被告人经济损失系双方协商结果;
- 指控被告人获得六万余元的证据不足;
- 被告人未实施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性质的危险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律师点评】
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辩护,由于羁押时间比较长,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六年。辩护律师仍然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制作上诉状,建议被告人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