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二审案
作者:小编
更新时间: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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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于某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二审案
【案 号】
(2020)京刑终131号
【指控罪名】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
【简要案情】
2005年至2017年间,刘某军在北京市房山区,通过向他人放贷、承包土地获取拆迁占地补偿、租赁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经营等方式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步积累财富。为保障顺利获取非法利益,刘某军以提供工资、食宿、活动经费以及违法犯罪后的赔偿金等方式,陆续纠集汪某涛、曲某远、金某挺、于某江、张某富、曲某洋、王某双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刘某军为组织、领导者,以汪某涛、曲某远等人为骨干成员,实施了殴打他人、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一系列以暴力为主的违法犯罪活动。
【主要辩点】
1、上诉人于德江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辩护人认为指控上诉人于某江非法拘禁王某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当认定上诉人于某江犯有非法拘禁罪。
3、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于德江系从犯、犯罪中止、且认罪认罚,应当从宽量刑。
【判决结果】
驳回于某江的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大要案,部分事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虽然辩护律师提出的观点有理有据,但很遗憾,法院没有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