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以海受贿罪再审案
作者:小编
更新时间: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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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王以海受贿罪再审案
【案 号】
(2019)鲁1725刑再1号
【指控罪名】
受贿罪
【简要案情】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以海自1996年11月至2006年1月任郓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协助县长分管财政局,分管财办、商业总公司等单位,2007年12月兼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算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联系县直财贸系统,分管财工委。期间,其安排郓城县财政局分别向县审计局、张鲁集乡政府、侯咽集镇政府、双桥乡政府、唐庙乡政府拨付财政基金,并从上述单位获取所拨付的资金,或个人占有或买车自用,另向郓城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索要钱款。
【主要辩点】
- 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指控的部分事实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 控方针对被告人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直接证据未进行任何调查,而依据其他间接证据直接认定犯罪,没有全面依法收集证据;
- 指控的部分事实,在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判决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郓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的定性量刑部分。
二、原审被告人王以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
- 被告人王以海亲属代其退缴的赃款469357元予以没收,由检查机关上缴国库。
【律师点评】
本案辩护律师主要采取庭前充分收集证据,与法官积极主动沟通,庭审期间充分举证,最终获得法官认可,让被告人得到较轻的刑罚,并且在判决后及时释放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