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森普法丨丧葬费与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当亲人离世,家庭在承受悲痛之余,往往需要面对一些现实事务的处理,其中丧葬费与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常常成为一个焦点。很多人下意识地认为,这两笔钱是逝者“留下”的,理应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顺序来分割。然而,这种普遍认知却与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相悖。丧葬费与死亡抚恤金,从其法律性质上讲,并不属于逝者的遗产,因此不能简单地作为遗产来继承。
要厘清这一概念,我们必须首先理解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遗产”。
一、法律意义上的遗产:逝者留下的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遗产具备几个关键特征:第一,它必须在逝者死亡那一刻就已经存在;第二,它的所有权明确归属于逝者本人,比如他生前的工资、存款、房屋、车辆和有价证券等;第三,这些财产的权利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明确了遗产的定义后,我们再来审视丧葬费与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就会发现它们与遗产存在根本性的不同。
二、丧葬费:对办理后事家属的经济补偿
丧葬费,顾名思义,是国家或逝者所在单位为了减轻家属负担,对处理逝者丧葬事宜所产生费用的一种经济补贴。它的性质是一种补偿款。
这笔钱并非逝者生前通过劳动或交易获得的财产,而是在其死亡后才发生的,专门用于补助办理丧事的家属。因此,它的所有权从未也永远不会属于逝者。在处理上,丧葬费应优先用于支付实际的丧葬开销,如殡仪馆费用、火化费、墓地购置费等。如果办理丧事一切从简,费用低于收到的丧葬费,剩余部分因其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继承法处理。通常,这部分余额应由家庭成员协商处置,或用于与家庭相关的其他共同事务。若协商不成,司法实践中会考虑各家庭成员在办理丧事中的具体贡献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裁量。
三、死亡抚恤金:对逝者家属的精神抚慰与生活保障
死亡抚恤金的法律性质则更为特殊和明确。它是国家或单位在逝者(特别是职工、军人等)死亡后,发放给其生前抚养或赡养的亲属的一笔钱款。其核心目的有二:一是对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进行抚慰;二是对那些依靠逝者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亲属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帮助他们度过失去经济支柱后的困难时期。
由此可见,死亡抚恤金是逝者死亡后新产生的财产,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受扶养近亲属”,而非逝者本人。这正是它不能被列为遗产的最关键原因。既然不是遗产,逝者生前自然无权通过遗嘱对其作出处分;遗嘱中若涉及抚恤金分配的条款,是无效的。
在分配死亡抚恤金时,核心原则是优先保障和照顾那些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完全或主要依赖逝者扶养的近亲属。这包括未成年的子女、年迈无养老金或养老金微薄的父母、因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等。在有多个近亲属的情况下,应优先确保他们的生活。之后,若涉及其他近亲属的分配问题,应由家庭成员协商。一旦协商失败诉至法院,法官会综合考虑各近亲属与逝者的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关系、身体状况等因素,依据公平和照顾弱者的原则进行判决,而非简单地平均分割。
四、核心区别与常见误区澄清
总结来看,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的核心区别在于:遗产是“往回看”,处理的是逝者生前已经拥有的财产;而后两者是“向前看”,是为了解决逝者身后事及其家属未来生活而设立的。
基于此,我们可以澄清几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可以用抚恤金偿还逝者债务。
答案:错误。 清偿逝者生前债务,必须严格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受益人是特定的家属,因此没有用于偿还逝者个人债务的义务。
误区二:逝者遗嘱中说了抚恤金给谁,就听谁的。
答案:无效。 遗嘱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逝者无权处分本就不属于他的死亡抚恤金,故遗嘱中相关部分自始无效。
重在协商与保障,而非争夺
理解丧葬费与死亡抚恤金非遗产的本质,对于妥善处理家庭事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至关重要。这两笔钱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对逝者的送别以及对生者的体恤与保障。在处理它们时,家庭成员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优先照顾家庭中最需要帮助的弱势成员。
当亲情与利益交织,法律为我们划清了界限,但更深的期盼在于,家人之间能够多一份理解与关怀,让金钱的分配在失去亲人的伤痛中,成为彼此扶持的温暖力量,而非亲情裂痕的开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