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森普法|恋爱中的“赠与”还能反悔吗?从21万追爱事件谈情感与法律的边界
近日,一则“男子花21万追女生签自愿赠与协议后起诉”的社会新闻冲上热搜,舆论风向瞬间分裂。一方拍手叫好,认为“人家姑娘没答应你,收了也没错,都是成年人,愿赌服输”;另一方则替“情场失意”的男主鸣不平,质问“你不想在一起,凭什么还能收这么多钱?”
事件并不复杂:湖南长沙的张先生在追求李女士的过程中,为其提供10万元资金支持,并赠送多个名牌包等贵重礼品,总价值超21万元。更关键的是,在这场单向奔赴的过程中,张先生亲自起草并签署了一份声明,确认上述款项及礼品均属“赠与”,自己与李女士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最终追求失败,张先生悔意涌上心头,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请,理由明确:赠与行为已完成,撤销无据。
这一案件之所以引发热议,正是因为它直击现代亲密关系中一个敏感而常见的交叉点——感情付出与财产赠与之间的模糊地带。当情感破裂,金钱如何算账?“自愿赠与”是否意味着不能反悔?“追求期间”的转账到底是赠是借?广森律师事务所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该事件所蕴含的多个法律问题进行专业分析,期望为公众厘清“情”与“法”之间的边界。
情感不能成为法律交易的筹码
法律不保护一厢情愿的爱情,尤其不支持用金钱换取感情的观念。张先生之所以“败诉”,最核心的原因在于其签署了明确表示“无经济纠纷”“赠与无偿”的协议,并在财产已经实际交付的前提下,试图以“追求失败”为由要求返还。这在法律上属于已完成的赠与行为,通常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条规定被称为“任意撤销权”,它给予赠与人在礼物还未送出前的反悔机会。但一旦财产已经实际转移至受赠人手中,如钱款已打款到账、实物已交付,且受赠人未有对赠与人或其亲属实施严重侵害、没有违背合同义务等特定事由,则赠与行为就完成了,无法轻易推翻。
张先生不仅完成了财产的交付,还额外签署了内容清晰、法律效力稳定的赠与协议。从法律逻辑来看,他是在完全自愿的状态下,出于自身情感意愿作出的赠与行为。而他与李女士之间不存在婚约关系、也未涉及婚姻登记的附条件内容,自然无法主张返还。
“赠与”与“借款”不能混淆
追爱过程中,很多人可能出于好感或希望得到回应,会选择用转账、礼物等方式去表达心意。然而,一旦事后反悔、对簿公堂,问题便集中于:这些转账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两者在法律上区别非常关键,因为前者不要求返还,后者则必须偿还。
民法典对“赠与合同”与“借款合同”有明确界定,最根本的差别在于是否有偿。《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指出,赠与是“无偿”给予,受赠人愿意接受即可成立;而借款合同则要求借款人“到期返还本息”,具有明确的偿还义务。
现实中的模糊,往往来自恋爱关系本身的不确定性。情侣之间的财务往来多数没有签借条、也不备注用途,转账记录模糊不清,聊天记录也没有明确证据,这就使得法院在审理时不得不综合判断。例如,如果转账金额较小,且正值生日、情人节、纪念日等特殊时段,就更容易被认定为赠与。反之,如金额较大,且聊天中曾有“借你点钱周转”“等我工资发了就还”等表达,则更接近借贷。
但即便存在初始借款关系,只要借款人事后明确表示“无需归还”或签署赠与性质的协议,这种“债务免除”的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张先生的10万元款项,即便最初名义上是借款,在他后来出具的书面文件中,已明示系“赠与”,并声明放弃任何追偿,这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已被自行解除,法律自然不能再为其提供保护。
“附条件赠与”的误解与彩礼的法律边界
部分网友认为张先生可以主张赠与是“附条件”的,即前提是两人确立恋爱关系或步入婚姻。这样的逻辑乍看之下合理,但在法律适用上却并非如此简单。
“附条件赠与”确实存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就规定,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需根据条件成否判断其效力。比如,赠与人说“如果我们年底结婚,我就把这辆车送你”,那么婚姻就构成赠与的生效条件。如果最终未结婚,则该赠与行为根本没有生效。
然而,现实问题在于——大部分恋爱期间的赠与都没有书面注明“附某种条件”。如果当事人在给付时并未明确说明“仅限于恋爱关系建立或结婚”,那么法院很难根据赠与人一方的单方面主张认定该赠与为“附条件”。尤其是在本案中,张先生不仅没有留下任何表明附条件的证据,反而明确出具了“无纠纷”的赠与协议,这几乎已经堵死了任何“反悔”的法律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法律上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给付,如涉及结婚相关内容(如彩礼、三金、房车等),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以结婚为前提支付彩礼,但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是支持返还的。但这通常涉及的是家庭支持款项、传统礼金,而非个人对另一方的“自由赠与”。
因此,恋爱期间的巨额转账,如果无法提供明确证据表明其为“彩礼”或“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便可能直接被视作“自愿赠与”,在分手后难以追回。
冷静理性是底线
张先生败诉引发的社会情绪,并非完全不可理解。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人在恋爱中倾尽全力付出,但换来的却是“人财两空”。在情绪爆发的当下,试图通过法律“讨回公道”,甚至将法律当作道德补偿的工具,这种心理其实并不罕见。
然而法律从来不是情绪的出口,它追求的是证据、规则与秩序,而不是对谁更“可怜”或谁更“后悔”的同情。成年人在作出重大财务决定时理应具备基本的风险意识,尤其是在情感关系尚不确定的状态下进行大额付出,更需要预留证据、厘清性质、设定条件,必要时甚至可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或与第三方见证等方式保障自身权益。
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希望未来关系发展顺利,可以通过签署“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约定“若未达成恋爱/婚姻关系,应部分或全部返还”,这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但若在无任何约定或证据支撑的情况下选择大额付出,一旦分手,法律很难为赠与人“挽尊”。
在情感的战场上,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张先生”,但在法律的世界里,没有“后悔药”。广森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公众,恋爱本应是一场心灵的交流,而非金钱的交易。感情可以浪漫,但金钱往来必须理性。
倘若非得在付出与回报之间建立规则,请在做出决定前思考清楚:这份给予,是出于单纯的爱意,还是对未来关系的一种投资?若是投资,就别忘了签下“合同”;若是赠与,就准备好接受“无回报”的可能。
法律保护的是明确的权利,而不是模糊的期待。愿你情深意重时能多一分清醒,愿你一腔热忱之下,不再因为“赠与”成为被动的一方。